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基小字第28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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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基小字第2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就學貸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基小字第287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鄭怡齡 被告甲(姓名詳對照表;現應受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乙(姓名詳對照表;現應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玖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零捌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書記官湯惠芳【附表】┌──┬─────┬─────────────┬─────────────┐│編號│尚欠本金│利息│違約金│││(新臺幣)├────────┬────┼────────┬────┤│││期間│週年利率│期間│週年利率││││(民國)││(民國)││├──┼─────┼────────┼────┼────────┼────┤│①│6,982元│自106年6月12日│1.15%│自106年7月13日│0.115%││││至106年11月12日││至106年11月12日││││├────────┼────┼────────┼────┤│││自106年11月13日│2.15%│自106年11月13日│0.215%││││至清償日││至107年1月12日││││││├────────┼────┤│││││自107年1月13日│0.43%││││││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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