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8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文彬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字第5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文彬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叁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文彬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有二個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號裁定可資參照;再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裁定復認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原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後為重,否則與法律之內部界限有悖,亦屬違法。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共8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2之罪刑,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838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10月、附表編號3至6之罪刑,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795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8年6月、附表編號
7至8之罪刑,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77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1年1月,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10年5月之範圍,是本院認本件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應屬適當。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姵君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附表:
┌──────┬─────────┬─────────┬─────────┬─────────┐│編號│1│2│3│4│├──────┼─────────┼─────────┼─────────┼─────────┤│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8月│├──────┼─────────┼─────────┼─────────┼─────────┤│犯罪日期│99年8月4日│99年8月3日│99年8月4日│99年10月5日│├──────┼─────────┼─────────┼─────────┼─────────┤│偵查機關年度│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案號│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1030號│1030號│5426號│5426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實│案號│99年度訴字第838號│99年度訴字第838號│99年度訴字第795號│99年度訴字第795號││審│││││││├────┼─────────┼─────────┼─────────┼─────────┤││判決日期│99年12月23日│99年12月23日│100年1月7日│100年1月7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決│案號│99年度訴字第838號│99年度訴字第838號│99年度訴第795號│99年度訴字第795號││├────┼─────────┼─────────┼─────────┼─────────┤││判決確定│100年1月11日│100年1月11日│100年1月25日│100年1月25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是│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字第│察署100年度執字第│察署100年度執字第│察署100年度執字第│││281號│281號│308號│308號│└──────┴─────────┴─────────┴─────────┴─────────┘┌──────┬─────────┬─────────┬─────────┬─────────┐│編號│5│6│7│8│├──────┼─────────┼─────────┼─────────┼─────────┤│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9年8月2日│99年10月5日│99年10月11日│99年10月10日│├──────┼─────────┼─────────┼─────────┼─────────┤│偵查機關年度│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案號│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5426號│5426號│1756號│1756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實│案號│99年度訴字第795號│99年度訴字第795號│100年度訴字第77號│100年度訴字第77號││審│││││││├────┼─────────┼─────────┼─────────┼─────────┤││判決日期│100年1月7日│100年1月7日│100年1月31日│100年1月31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決│案號│99年度訴第795號│99年度訴第795號│100年度訴字第77號│100年度訴字第77號││├────┼─────────┼─────────┼─────────┼─────────┤││判決確定│100年1月25日│100年1月25日│100年2月21日│100年2月21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字第│察署100年度執字第│察署100年度執字第│察署100年度執字第│││308號│308號│544號│54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