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簡字第97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勞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簡字第00976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勞工保險局間因勞保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本院95年度簡字第97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按對簡易訴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者,應定期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第3項明文規定。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本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第三庭法官曹瑞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書記官方偉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