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4673號債權人櫻城園邸竹園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鐘守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謝輝營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鐘守凰為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並載明任期。(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
㈡提出催繳車位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
㈢提出債務人承租汽機車位之相關釋明資料(如:承租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
書記官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