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勞執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執字第1號聲請人 張金男 相對人金易達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秀香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張金男就相對人應給付之工資新台幣參萬陸仟陸佰壹拾元,得為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因積欠工資之勞資爭議,於民國(下同)100年10月21日經新竹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相對人即資方同意給付聲請人即勞方張金男積欠之工資計新台幣(下同)36,610元,給付方式為分期自100年11月10日起至
101年1月10日止每月給付3,000元,自101年2月10日起至101年6月10日止每月給付5,000元,101年7月10日給付剩餘款項2,610元,惟相對人逾期仍未依約付款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竹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台灣土地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各1份可稽,本院並於101年
1月4日以新院千民倫101勞執1字第00254號函(卷第10頁)請相對人提出清償證明文件,迄未陳報,自堪信聲請人主張為真實。
三、綜上,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順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書記官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