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港簡調字第115號
聲請人
即原告 陳美然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中國醫藥大學北港附設醫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起訴狀上本訴訟正確的訴之聲明及原因事實,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則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簡易訴訟事件之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同法第428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亦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卻未起訴狀記載本件訴之聲明,且依原告起訴狀所載內容,難以確認原告請求之原因事實,無法導出其權利主張,而有違背起訴程式之情形,爰依上開說明,裁定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詹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