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59號原告 李雅慧
許成達 被告 程玉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巷○號5樓房屋(含停車位編號B1-90)(即臺南市○區○○○段○○○○○○號建物)及坐落土地(即臺南市○區○○○段○○○○○號土地),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36,589元【計算式:108,000元/平方公尺(臺南市○區○○○段○○○○○號土地起訴時之公告現值)×5,717平方公尺(上開土地面積)×68/30000(原告權利範圍)+655,600元(臺南市○區○○路○○巷○號5樓房屋108年度課稅現值)×2/3(原告權利範圍)=1,836,589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21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書記官蘇冠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