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交易字第1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譚凱文選任辯護人李倬銘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調偵字第10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起提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惟該罪依同法第
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撤回其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足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胡慧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書記官陸艷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