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5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恩賜 訴訟代理人謝○○被告涂○○
王○○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6年度訴字第5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方錦源
法官孫沅孝法官李承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書記官陳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