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交訴字第1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交訴字第15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嘉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緝字第4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洪嘉瑲於民國107年11月13日7時47分,無照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沿臺南市○○區○○路由東向西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國道1號下涵洞時,本應注意雙黃線路段不得迴轉且迴轉時應注意來往車輛,而當時天氣晴、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違規迴轉,適 尤健銘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同向行駛在後,兩車不慎發生碰撞,尤健銘因而人、車倒地,並受有雙膝部及左手掌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尤健銘告訴被告洪嘉瑲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業已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77頁)。揆諸前開說明,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欣如提起公訴,檢察官廖羽羚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臻嫻
法官陳薇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佩諭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