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交附民字第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44號原告 顏如玉
陳宥臻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志剛 被告 徐公佛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饒佩妮法官張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書記官黃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