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537號聲請人滿慶地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郝麗娟 相對人 陳曉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二年存字第一三四七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貳拾壹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
2年度司裁全字第800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曾提供新台幣21萬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2年度存字第1347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三、茲聲請人主張該事件業經相對人同意返還提存物,並提出同意書、印鑑證明書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2年度存字第1347號卷查明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該擔保金,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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