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附民字第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簡附民字第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簡附民字第425號原告 李家陞 被告 郭慈瑀 被告 林孝澤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周宛蘭法官詹蕙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語嫣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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