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附民字第7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審附民字第7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附民字第714號原告 江慶陞 訴訟代理人 黃奉彬 律師被告 謝易展
許子承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方錦源
法官丁亦慧法官陳銘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書記官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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