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7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37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76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至考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3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至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至考因殺人案件,經本院90年度上重更(二)字第35號判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5年確定。於民國91年8月6日送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01年11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1月9日法授矯字第1010119772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檢察官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賴邦元法官陳明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郁琳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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