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再易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再易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再易字第80號再審原告鄧興訴訟代理人 何宗翰 律師再審被告 鄭安惠 訴訟代理人 張立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後附之民國101年6月27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應更正如附件所示之民國97年5月26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梁玉芬
法官周祖民法官黃雯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書記官秦慧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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