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金山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執字第34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金山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9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貳月;所犯如附表編號20至27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金山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分別就附表編號1至19號(下稱甲部分)及編號20至27號(下稱乙部分)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亦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再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及第679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可資參照)。故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且若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
甲、乙部分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甲、乙部分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又受刑人於甲部分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2至19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第
1款之情形,因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有其出具之刑事聲請狀可稽,是本件甲部分符合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得合併定應執行刑。
㈡受刑人於甲部分所犯如附表編號3至17所示之15罪,前經本
院以105年度訴字第39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確定,本院就甲部分再為定應執行刑時,除不得逾越法律所定之外部界限外,亦應受內部界限拘束,即不得逾有期徒刑10年之範圍;受刑人於乙部分所犯如附表編號21、22所示2罪,前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62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確定,如附表編號23至27所示之5罪,則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47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確定,是本院就乙部分定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自不得逾有期徒刑10年2月之範圍。
㈢聲請意旨就甲、乙部分聲請分組定其應執行刑,於法並無不
合,本院爰參酌受刑人歷次犯罪情節、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復依前揭說明,受刑人甲部分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因與其他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故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盧伯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蘇靜怡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5年4月│├─────┼─────────┼─────────┼─────────┤│犯罪日期│105年4月6日│105年4月6日│104年12月31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5年度毒│雲林地檢105年度毒│雲林地檢105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637號│偵字第637號│字第2003、2248號│├─┬───┼─────────┼─────────┼─────────┤│最│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訴字319號│105年度訴字第319│105年度訴字第395││實│││號│號││審├───┼─────────┼─────────┼─────────┤││判決日│105年8月31日│105年8月31日│105年12月19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雲林法院││定││院│院│││判├───┼─────────┼─────────┼─────────┤│決│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88│105年度上訴字第88│105年度訴字第395││││8號│8號│號││├───┼─────────┼─────────┼─────────┤││確定日│105年11月7日│105年11月25日│106年1月3日│├─┴───┼─────────┼─────────┼─────────┤│是否為得易│是│否│否││科罰金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5年度執│雲林地檢105年度執│雲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516號│字第3515號│字第272號(編號3│││││至17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編號│4│5│6│├─────┼─────────┼─────────┼─────────┤│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5年3月│有期徒刑1年8月│├─────┼─────────┼─────────┼─────────┤│犯罪日期│104年12月31日│105年1月2日│105年1月29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5年度偵│雲林地檢105年度偵│雲林地檢105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003、2248號│字第2003、2248號│字第2003、2248號│├─┬───┼─────────┼─────────┼─────────┤│最│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後├───┼─────────┼─────────┼─────────┤│事│案號│105年度訴字第395│105年度訴字第395│105年度訴字第395││實││號│號│號││審├───┼─────────┼─────────┼─────────┤││判決日│105年12月19日│105年12月19日│105年12月19日│├─┼───┼─────────┼─────────┼─────────┤│確│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定├───┼─────────┼─────────┼─────────┤│判│案號│105年度訴字第395│105年度訴字第395│105年度訴字第395││決││號│號│號││├───┼─────────┼─────────┼─────────┤││確定日│106年1月3日│106年1月3日│106年1月3日│├─┴───┼─────────┼─────────┼─────────┤│是否為得易│否│否│否││科罰金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6年度執│雲林地檢106年度執│雲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72號(編號3│字第272號(編號3│字第272號(編號3│││至17已定應執行有期│至17已定應執行有期│至17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徒刑7年)│徒刑7年)│└─────┴─────────┴─────────┴─────────┘┌─────┬─────────┬─────────┬─────────┐│編號│7│8│9│├─────┼─────────┼─────────┼─────────┤│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7月│有期徒刑5年3月│有期徒刑1年8月│├─────┼─────────┼─────────┼─────────┤│犯罪日期│105年2月4日│105年2月4日│105年2月4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5年度偵│雲林地檢105年度偵│雲林地檢105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003、2248號│字第2003、2248號│字第2003、2248號│├─┬───┼─────────┼─────────┼─────────┤│最│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後├───┼─────────┼─────────┼─────────┤│事│案號│105年度訴字第395│105年度訴字第395│105年度訴字第395││實││號│號│號││審├───┼─────────┼─────────┼─────────┤││判決日│105年12月19日│105年12月19日│105年12月19日│├─┼───┼─────────┼─────────┼─────────┤│確│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定├───┼─────────┼─────────┼─────────┤│判│案號│105年度訴字第395│105年度訴字第395│105年度訴字第395││決││號│號│號││├───┼─────────┼─────────┼─────────┤││確定日│106年1月3日│106年1月3日│106年1月3日│├─┴───┼─────────┼─────────┼─────────┤│是否為得易│否│否│否││科罰金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6年度執│雲林地檢106年度執│雲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72號(編號3│字第272號(編號3│字第272號(編號3│││至17已定應執行有期│至17已定應執行有期│至17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徒刑7年)│徒刑7年)│└─────┴─────────┴─────────┴─────────┘┌─────┬─────────┬─────────┬─────────┐│編號│10│11│12│├─────┼─────────┼─────────┼─────────┤│罪名│販賣第一級毒品│轉讓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3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年3月│├─────┼─────────┼─────────┼─────────┤│犯罪日期│105年2月6日│105年2月6日│105年2月9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5年度偵│雲林地檢105年度偵│雲林地檢105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003、2248號│字第2003、2248號│字第2003、2248號│├─┬───┼─────────┼─────────┼─────────┤│最│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後├───┼─────────┼─────────┼─────────┤│事│案號│105年度訴字第395│105年度訴字第395│105年度訴字第395││實││號│號│號││審├───┼─────────┼─────────┼─────────┤││判決日│105年12月19日│105年12月19日│105年12月19日│├─┼───┼─────────┼─────────┼─────────┤│確│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定├───┼─────────┼─────────┼─────────┤│判│案號│105年度訴字第395│105年度訴字第395│105年度訴字第395││決││號│號│號││├───┼─────────┼─────────┼─────────┤││確定日│106年1月3日│106年1月3日│106年1月3日│├─┴───┼─────────┼─────────┼─────────┤│是否為得易│否│否│否││科罰金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6年度執│雲林地檢106年度執│雲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72號(編號3│字第272號(編號3│字第272號(編號3│││至17已定應執行有期│至17已定應執行有期│至17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徒刑7年)│徒刑7年)│└─────┴─────────┴─────────┴─────────┘┌─────┬─────────┬─────────┬─────────┐│編號│13│14│15│├─────┼─────────┼─────────┼─────────┤│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5年3月│有期徒刑1年7月│├─────┼─────────┼─────────┼─────────┤│犯罪日期│105年2月12日│105年2月12日│105年2月14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5年度偵│雲林地檢105年度偵│雲林地檢105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003、2248號│字第2003、2248號│字第2003、2248號│├─┬───┼─────────┼─────────┼─────────┤│最│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後├───┼─────────┼─────────┼─────────┤│事│案號│105年度訴字第395│105年度訴字第395│105年度訴字第395││實││號│號│號││審├───┼─────────┼─────────┼─────────┤││判決日│105年12月19日│105年12月19日│105年12月19日│├─┼───┼─────────┼─────────┼─────────┤│確│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定├───┼─────────┼─────────┼─────────┤│判│案號│105年度訴字第395│105年度訴字第395│105年度訴字第395││決││號│號│號││├───┼─────────┼─────────┼─────────┤││確定日│106年1月3日│106年1月3日│106年1月3日│├─┴───┼─────────┼─────────┼─────────┤│是否為得易│否│否│否││科罰金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6年度執│雲林地檢106年度執│雲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72號(編號3│字第272號(編號3│字第272號(編號3│││至17已定應執行有期│至17已定應執行有期│至17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徒刑7年)│徒刑7年)│└─────┴─────────┴─────────┴─────────┘┌─────┬─────────┬─────────┬─────────┐│編號│16│17│18│├─────┼─────────┼─────────┼─────────┤│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轉讓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5年3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5年2月18日│105年2月23日│105年10月21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5年度偵│雲林地檢105年度偵│雲林地檢105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003、2248號│字第2003、2248號│字第5555號│├─┬───┼─────────┼─────────┼─────────┤│最│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訴字第395│105年度訴字第395│106年度訴字第147││實││號│號│號││審├───┼─────────┼─────────┼─────────┤││判決日│105年12月19日│105年12月19日│106年3月10日│├─┼───┼─────────┼─────────┼─────────┤│確│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訴字第395│105年度訴字第395│106年度訴字第147││決││號│號│號││├───┼─────────┼─────────┼─────────┤││確定日│106年1月3日│106年1月3日│106年3月27日│├─┴───┼─────────┼─────────┼─────────┤│是否為得易│否│否│否││科罰金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6年度執│雲林地檢106年度執│雲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72號(編號3│字第272號(編號3│字第1163號│││至17已定應執行有期│至17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徒刑7年)││└─────┴─────────┴─────────┴─────────┘┌─────┬─────────┬─────────┬─────────┐│編號│19│20│21│├─────┼─────────┼─────────┼─────────┤│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5年10月24日│105年12月13日│106年2月2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5年度毒│雲林地檢106年度毒│雲林地檢106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1834號│偵字第552號│偵字第1361號│├─┬───┼─────────┼─────────┼─────────┤│最│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後├───┼─────────┼─────────┼─────────┤│事│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39│106年度訴字第297│106年度訴字第626││實││號│號│號││審├───┼─────────┼─────────┼─────────┤││判決日│106年3月10日│106年5月26日│106年9月13日│├─┼───┼─────────┼─────────┼─────────┤│確│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定├───┼─────────┼─────────┼─────────┤│判│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39│106年度訴字第297│106年度訴字第626││決││號│號│號││├───┼─────────┼─────────┼─────────┤││確定日│106年3月27日│106年6月26日│106年9月30日│├─┴───┼─────────┼─────────┼─────────┤│是否為得易│否│否│否││科罰金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6年度執│雲林地檢106年度執│雲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164號│字第1927號│字第3277號(編號21│││││至22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22│23│24│├─────┼─────────┼─────────┼─────────┤│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轉讓第一級毒品│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6年2月3日│105年12月16日│105年12月16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6年度毒│雲林地檢106年度偵│雲林地檢106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1361號│字第2270、3385號│字第2270、3385號│├─┬───┼─────────┼─────────┼─────────┤│最│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後├───┼─────────┼─────────┼─────────┤│事│案號│106年度訴字第626│106年度訴字第471│106年度訴字第471││實││號│號│號││審├───┼─────────┼─────────┼─────────┤││判決日│106年9月13日│106年10月12日│106年10月12日│├─┼───┼─────────┼─────────┼─────────┤│確│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定├───┼─────────┼─────────┼─────────┤│判│案號│106年度訴字第626│106年度訴字第471│106年度訴字第471││決││號│號│號││├───┼─────────┼─────────┼─────────┤││確定日│106年9月30日│106年10月30日│106年10月30日│├─┴───┼─────────┼─────────┼─────────┤│是否為得易│否│否│否││科罰金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6年度執│雲林地檢106年度執│雲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277號(編號21│字第3401號(編號23│字第3401號(編號23│││至22已定應執行有期│至27已定應執行有期│至27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徒刑8年4月)│徒刑8年4月)│└─────┴─────────┴─────────┴─────────┘┌─────┬─────────┬─────────┬─────────┐│編號│25│26│27│├─────┼─────────┼─────────┼─────────┤│罪名│販賣第一級毒品│轉讓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7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7年7月│├─────┼─────────┼─────────┼─────────┤│犯罪日期│105年12月16日│105年12月17日│105年12月18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6年度偵│雲林地檢106年度偵│雲林地檢106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270、3385號│字第2270、3385號│字第2270、3385號│├─┬───┼─────────┼─────────┼─────────┤│最│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後├───┼─────────┼─────────┼─────────┤│事│案號│106年度訴字第471│106年度訴字第471│106年度訴字第471││實││號│號│號││審├───┼─────────┼─────────┼─────────┤││判決日│106年10月12日│106年10月12日│106年10月12日│├─┼───┼─────────┼─────────┼─────────┤│確│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定├───┼─────────┼─────────┼─────────┤│判│案號│106年度訴字第471│106年度訴字第471│106年度訴字第471││決││號│號│號││├───┼─────────┼─────────┼─────────┤││確定日│106年10月30日│106年10月30日│106年10月30日│├─┴───┼─────────┼─────────┼─────────┤│是否為得易│否│否│否││科罰金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6年度執│雲林地檢106年度執│雲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401號(編號23│字第3401號(編號23│字第3401號(編號23│││至27已定應執行有期│至27已定應執行有期│至27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徒刑8年4月)│徒刑8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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