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40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07號

原告 楊寶銀

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 律師

施秉慧 律師

參加人 游上陞

訴訟代理人焦文城律師

被告達民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游祝融

被告 游上德

游景勝

游景隆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育欣 律師

駱憶慈 律師

複代理人 陳家暄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又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原告主張其為被告達民公司之股東,既為被告所否認,且該部分為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49號返還股份等事件(下稱另案)之訴訟標的,現正審理中,則本件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係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為由,於民國109年11月5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然另案現經最高法院於113年10月24日以112年度台上字第1163號裁定駁回而確定,本件自無繼續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前揭法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曹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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