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3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34號

原告甲○○

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 律師

被告乙○○

丙○○

訴訟代理人丁○○

蘇明道 律師

蘇敬宇 律師

王廉鈞 律師

被告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依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乙○○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兩造為被繼承人己○之全體繼承人,被繼承人己○於民國112年3月25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無不能分割情事,兩造間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爰請求裁判分割。

(二)聲明: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依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分割。 

二、被告答辯略以:

(一)被告丙○○、庚○○均表示:同意原告所主張之分割方法等語。

(二)被告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同法第830條第2項亦有明文。又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同法第824條第1項、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繼承人欲終止其間之公同共有關係,惟有以分割遺產之方式為之,又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82年度臺上字第748號裁判亦可資參照。

(二)查原告主張被繼承人己○於112年3月25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兩造為其全體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等情,有原告所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影本、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帳戶交易明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稽,堪可採信。

(三)又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亦未主張或抗辯訂有不分割之特約,復無法協議分割,則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訴請裁判分割,應予准許。本院經審酌當事人意願、共有物之使用情形、經濟效用及各共有人間之公平,認以依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分割兩造公同共有之遺產為適當,爰判決如主文所示。

(四)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分割公同共有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原、被告之間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是以本件之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分擔,較為公允,併此敘明。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揆滿

 

附表一:

編號

種類

標的

權利範圍

分割方法

1

土地

臺南市○○區○○段

0000○0000地號

4725/29490

由被告丙○○取得2/3,被告乙○○取得1/6,原告甲○○取得1/6。

2

同上

臺南市○○區○○段

0000○0000地號

1/2

3

同上

臺南市○○區○○段

0000○0000地號

1/8

4

同上

臺南市○○區○○段

0000○0000地號

1/8

5

同上

臺南市○○區○○段

0000○0000地號

1/8

6

同上

臺南市○○區○○段

0000○0000地號

1/8

7

同上

臺南市○○區○○段

0000○0000地號

1/2

8

同上

臺南市○○區○○段

0000○0000地號

1/2

9

同上

臺南市○○區○○段

0000○0000地號

全部

10

同上

臺南市○○區○○段

0000○0000地號

1/8

11

同上

臺南市○○區○○段

0000○0000地號

1/8

12

同上

臺南市○○區○○段

0000○0000地號

1/8

13

同上

臺南市○○區○○段

0000○0000地號

1/8

14

同上

臺南市○○區○○段

0000○0000地號

3/8

15

同上

臺南市○○區○○段

0000○0000地號

1/8

16

同上

臺南市○○區○○段

0000○0000地號

1/8

17

同上

臺南市○○區○○段

0000○0000地號

1/8

18

同上

臺南市○○區○○段

0000○0000地號

1/8

19

房屋

臺南市○○區○○里

○○00號

全部

20

現金

己○所遺由被告丙○○保管之現金1,208,150元(已扣除被告丙○○為被繼承人己○代墊之喪葬費、日常生活費用所餘之遺產金額)

由被告丙○○取得402,717元,並由被告丙○○給付被告庚○○402,717元、被告乙○○201,358元、原告甲○○201,358元

21

存款

七股郵局

00000000000000

16元

由被告丙○○單獨取得

22

同上

大銀行佳里分行

000000000000000

1元

23

同上

七股區農會

00000000000000

84元

                

                

                               

附表二: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甲○○

 1/6

  乙○○

 1/6

  丙○○

 1/3

  庚○○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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