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45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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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4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5456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肆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甲○○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0萬元整,期限自92年9月5日起至99年9月5日止,共7年,分84期每期一個月,按期平均攤還本息。逾期償付本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份按本放款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就超過部分按本放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乙紙(證一),交與聲請人收執。詎自98年9月5日起即未還本繳息,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約定書之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如前揭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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