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59號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1項、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於最高限額抵押,法院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債務人或抵押人對抵押債權之存否等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63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即債務人丁○○於民國(下同)
86年1月3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2,4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5年12月27日起至135年12月27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債務人丁○○於86年1月10日邀同第三人 賴淑芬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1,830,000元,詎自97年11月1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1,125,798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特約事項、借據暨授信約定書、電腦連線查詢單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98年6月17日雲院明非信決98年度司拍字第159號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98年
6月22日、98年6月19日送達相對人、債務人,惟債務人逾期未表示意見。而相對人於98年6月29日具狀陳述意見表示與聲請人間借款事件,相對人業於98年6月22日商請第三人 陳碧雲 匯款130,000元至聲請人指定之帳戶,則當事人間債權債務金額顯然變動,與本件聲請之金額不符等語,為此請求本院駁回本件聲請等語。然依相對人所述,其債權債務金額是否變動已涉實體事項之爭議,揆諸首開裁定意旨,應由相對人另尋訴訟途徑以資解決,本院不得於本件非訟事件程序加以審究,附此敘明。
四、經查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97年4月21日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為相對人所有,但抵押權有追及效力,抵押權人仍得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13日
司法事務官魯美貝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7月13日
書記官陳俊偉┌────────────────────────────────────────────────────────────┐│附表:土地98年度司拍字第159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水林鄉│水南││915│建│1070│10000分之1362│││0│││││││││││1││││││││││└─┴───┴────┴───┴───┴────────┴─┴──────┴───────┴───────────────┘┌──────────────────────────────────────────────────────────────┐│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159號│├─┬───┬───────┬───────┬───────┬──────────────────┬──────┬──────┤│編││││建築主要│面積(單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附屬建物││││號││││屋層數││││範圍││├─┼───┼───────┼───────┼───────┼─────┼──┼─────────┼──────┼──────┤│0│56○○○鄉○○段91│雲林縣水林鄉海│3層鋼筋混凝土│一層59.04│193.│陽台11.80│全部│││0││5地號│浦路108之6號│加強磚造│二層61.51│22│││││1│││││三層61.51│││││││││││梯間11.16│││││└─┴───┴───────┴───────┴───────┴─────┴──┴─────────┴──────┴──────┘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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