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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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70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此為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1條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5年10月1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第三人乙○○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92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5年10月4日起至130年10月3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第三人乙○○於95年10月16日邀同相對人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1,600,000元,詎自98年4月1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1,449,013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本件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之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繳息明細查詢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並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通知相對人、第三人乙○○表示意見,該通知均已於98年6月29日合法送達,惟相對人、第三人乙○○逾期均未表示意見。是經核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13日
司法事務官汪俊賢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7月13日
書記官周麗雲┌────────────────────────────────────────────────────────────┐│附表:土地98年度司拍字第170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鎮○○街││648-34│建│206│10000分之88│││0│││││││││││1││││││││││├─┼───┼────┼───┼───┼────────┼─┼──────┼───────┼───────────────┤│0│雲林縣○○○鎮○○街││648-315│建│1681│10000分之88│││0│││││││││││2││││││││││└─┴───┴────┴───┴───┴────────┴─┴──────┴───────┴───────────────┘┌──────────────────────────────────────────────────────────────┐│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170號│├─┬───┬───────┬───────┬───────┬──────────────────┬──────┬──────┤│編││││建築主要│面積(單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附屬建物││││號││││屋層數││││範圍││├─┼───┼───────┼───────┼───────┼─────┼──┼─────────┼──────┼──────┤│0│214○○○鎮○街段64│雲林縣北港鎮華│12層鋼筋混凝土│六層80.10│80.1│陽台12.31│全部│││0│9│8-315地號│勝路368巷1號6│造││0│││││1│││樓│││││││├─┴───┴───────┴───────┴───────┴─────┴──┴─────────┴──────┴──────┤│共用部分:新街段2191建號596.8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4678分之801││新街段2194建號1,593.8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95562分之801│├─┬───┬───────┬───────┬───────┬─────┬──┬─────────┬──────┬──────┤│0│219○○○鎮○街段64│雲林縣北港鎮華│12層鋼筋混凝土│地下層58.8│58.8││94974分之801│││0│3│8-315地號│勝路368巷9之1│造│3│3│││││2│││號│││││││├─┴───┴───────┴───────┴───────┴─────┴──┴─────────┴──────┴──────┤│共用部分:新街段2190建號594.0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8027分之588││新街段2194建號1,593.8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95562分之588│└──────────────────────────────────────────────────────────────┘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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