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聲再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勞聲再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聲再字第18號再審聲請人 姜榮昇 再審相對人復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彥勳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11年度勞補字第128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程序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本院於111年11月15日命補正,聲請人於111年11月21日收受後,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佐,是其再審聲請非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勞動法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書記官楊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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