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重附民字第8號原告 馮雪華 被告 楊沐家
洪榮昌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111年度審訴字第209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程克琳
法官倪霈棻法官劉俊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美靜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