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9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9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93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柏綸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柏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柏綸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8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於
101年10月15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並於102年8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6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柏綸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
100年度審簡字第1607號判決、101年度審簡字第716號判決、101年度審易字第1154號判決、101年度審簡字第75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6月、6月併科罰金6萬元、6月確定後,前開案件經本院於101年10月15日以101年度聲字第174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該裁定於
101年11月1日確定;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審簡字第1362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嗣因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2年度審簡字第3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又犯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2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3月、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後,此部分案件另由本院於103年1月8日以103年度聲字第3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該裁定於103年2月5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又受刑人於102年8月26日入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
104年6月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6月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是以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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