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9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9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93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翁秀女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翁秀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翁秀女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8月、6月,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民國96年1月10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4年6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翁秀女㈠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已改制新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緝字第4號判處有期徒刑9年6月,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1540號、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4142號駁回上訴確定;㈡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緝字第16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㈢因詐欺案件,經同上法院以95年度簡字第1942號判處有期徒刑
6月確定;㈣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1273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嗣上揭㈡、㈢、㈣案件經裁定減刑後,與㈠案件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8月確定;㈤又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51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㈥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
49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所犯竊盜罪5罪,各處有期徒刑3月),嗣經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案件經合併接續執行,於96年1月10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04年6月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原為107年5月5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6年10月1日,亦有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前揭前案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按。本院(本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被告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爰依 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以佳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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