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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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上易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18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以其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吳勇輝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尤乃玉中華民國9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