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81號原告帝利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麗珍 原告與被告雄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11,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5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書記官林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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