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71號聲請人國豐造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永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華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書記官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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