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變更公司法登記無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08號原告 張茵喬 被告吳協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變更公司法登記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確認變更公司法登記無效,經核並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且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之情形,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書記官黃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