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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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31號原告 楊文志 被告 楊秋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返還借款。然查,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桃園區,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29頁),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核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書記官鄭文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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