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27號原告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送達代收人 黃威 被告 方俊勝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方俊勝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壹佰陸拾壹元,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壹佰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書記官俞妙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