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0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04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梁永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7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梁永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梁永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前經本院分別以103年度訴字第817號、103年度訴字第535號、103年度訴字第622號、103年度審訴字第257、287號等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核為正當,惟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前經本院103年度聲字第363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基於不利益禁止原則,本院應受之拘束,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王邁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附表:受刑人梁永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㈠┌──────┬───────────┬───────────┬───────────┐│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3年1月20日│102年12月29日為警採尿│102年12月13日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時回溯96小時內│├──────┼───────────┼───────────┼───────────┤│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3年度毒偵字第854號│103年度毒偵字443號│103年度毒偵字第568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817號│103年度訴字第535號│103年度訴字第622號││├──┼───────────┼───────────┼───────────┤│事實審│判決│103年6月30日│103年5月26日│103年5月28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817號│103年度訴字第535號│103年度訴字第622號││├──┼───────────┼───────────┼───────────┤│判決│判決││││││確定│103年7月21日│103年8月5日│103年7月31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不得│不得││罰金之案件││││├──────┼───────────┼───────────┼───────────┤│備註│編號1至3前經本院103年│││││度聲字第363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附表:受刑人梁永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㈡┌──────┬───────────┬───────────┬───────────┐│編號│4│5││├──────┼───────────┼───────────┼───────────┤│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103年7月1日│103年6月27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3年度毒偵字第2222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980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257號│103年度審訴字第287號│││├──┼───────────┼───────────┼───────────┤│事實審│判決│103年11月24日│103年12月23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257號│103年度審訴字第287號│││├──┼───────────┼───────────┼───────────┤│判決│判決││││││確定│103年12月3日│104年1月19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不得│││罰金之案件││││├──────┼───────────┼───────────┼───────────┤│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