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960號
債權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宇賢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960號
債權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宇賢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