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暫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暫字第118號

聲請人韓○○

法定代理人韓○○

代理人 劉國斯 律師

相對人高○○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暫時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

二、○○

二、○○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柏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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