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82號原告 吳榮裕 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 律師
楊家明 律師 陳玄儒 律師被告 蔡鴻靖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蔡鴻瑜 被告 蔡鴻輔 訴訟代理人 楊珮如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被告蔡鴻輔抗辯原告與蔡鴻瑜、蔡鴻靖簽立之買賣契約效力並不及於被告蔡鴻輔,蔡鴻輔不負契約履行義務乙節尚有調查及請兩造提出詳細論述意見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0月6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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