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6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65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添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六年度執字第六四八五號、一○六年度執聲字第一二○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添財因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伍月。
理由受刑人蘇添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105年度審易字第370、983號、106年度交簡字第1212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2027號)及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
6年度審易字第141號)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3、
6所示為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如附表編號1、2、
4、5所示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原確定判決所諭知沒收部分,不在定執行刑範圍內,仍應依原判決之宣告執行,併予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秀蓉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