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50號上訴人 邱靜宜 上訴人與 蔡鴻輝 、 余耀翔 間因102年度訴字第15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113,2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7,8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