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7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7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七一七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楊惠芬法官李珮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龔紀亞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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