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0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0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0152號債權人翔煒橡膠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廣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富比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債務人之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㈢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富比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業
於103年4月29日中商字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書記官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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