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05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劉錦洲 被告 劉亭華劉美珠
陳君豪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劉亭華即劉美珠、陳君豪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691,187元,應繳裁判費27,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2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書記官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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