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埔簡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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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埔簡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埔簡字第165號被告 葉權興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埔簡字第165號判決在案,惟查被告現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從送達前述判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許凱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