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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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9號聲請人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裁全字第5503號裁定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5503號假扣押裁定所命聲請人提供之擔保金新台幣陸萬柒仟元准以「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7年度甲類第4期登錄公債」,面額為新台幣壹拾萬元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95年度裁全字第5503號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台幣陸萬柒仟元,並以95年度存字第2554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聲請人欲領回該現金,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經查:除聲請人提出95年度裁全字第5503號民事裁定、95年度存字第2554號提存書外,經本院調閱提存卷審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言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書記官詹國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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