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194號債務人 丁孟訓 代理人 徐朝琴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應補提並釋明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及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國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書記官黃敏純附件:
㈠提出聲請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 ),及國稅局所核
發聲請人父母96、97、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㈡提出聲請人之家族系統表,並釋明除聲請人外,其他兄弟
姊妹現分別從事何職業?每月收入狀況如何?兄弟姊妹間如何分攤母親之扶養費?㈢說明聲請人配偶現從事何職業?收入狀況如何?與聲請人
間如何分配家庭必要支出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㈣聲請人母親是否領取政府發給之老人年金或其他津貼補助
?㈤所積欠之債務自何時起不能支付?是否遭強制執行?㈥說明聲請人擬提出之更生計劃內容及其還款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