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勞簡字第56號
原告 李國祥
被告大洋展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育騰
訴訟代理人 許有茗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洋展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所謂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係指依原告訴之聲明,就該法律關係,原告可能獲得之利益若干,核定為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又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給付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2,500元,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3日因此裁命原告繳納裁判費4,190元,原告復於111年12月15日以民事聲請狀聲明縮減請求,並聲明其縮減後欲請求之總金額為152,850元,是訴訟標的金額即為152,8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書記官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