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聲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聲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溫微澧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溫微澧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2之罪,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則屬於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人因受刑人具聲請表請求,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卷附相關判決後,以受刑人所犯各罪均在首先裁判確定(即編號1)之前,認聲請為正當。
三、爰本於卹刑原則,在法律性拘束之界限內裁量(編號3至4前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審酌各罪規範目的、法定刑度、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偶發性程度(編號3、4為集團多次犯罪)、與其前案紀錄關聯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被告再犯傾向等,定其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英志
法官陳金虎法官蔡廷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宛妮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