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72號聲請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胡昌賢 、 胡晨珆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胡晨珆係00年生,其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二、相對人胡昌賢、胡晨珆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