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69號聲請人 謝耀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馥儒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劉馥儒所有坐落高雄○○○區○○段770、77
1、777、778地號土地及其上98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三、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依台端提出之本票,未載到期日,請釋明本票提示日為何?或提出已催告相對人、保證人清償之證明文件(需附回執正、反面))
四、相對人劉馥儒、保證人 劉鳳嬌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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