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813號聲請人 林傳國 相對人 林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各如附表編號一、二、五至三十一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十九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編號一、二、五至三十一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編號一、二、五至三十一所示到期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31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3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票據法第11條第3項定有明文。復按本票載有到期日者,除發票人有死亡、逃避或其他無從對其為付款提示之原因或發票人有受破產宣告之情形外,執票人於本票到期後提示而不獲付款,乃對發票人行使本票追索權之前提要件。本票內縱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僅發票人主張執票人未為提示者,應負舉證之責而已,非謂執票人可不於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此觀票據法第85條、第95條及第124條規定即明。又本件附表編號三、四、八所示之本票,其到期日原記載為民國103年12月20日、103年12月20日、103年6月20日,經改寫為103年2月20日、103年3月20日、103年7月20日,惟相對人並未於改寫處簽名,顯與上開規定不符,其改寫不生效力,相對人仍應按改寫前文義負票據責任,是聲請人於103年2月20日及103年3月20日即向相對人提示附表編號三、四所示本票,核與行使追索權之法定要件不符,該部分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票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本票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本票裁定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聲請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五、本票裁定因屬非訟事件裁定,為裁定之法院僅就本票為形式上之審查,抗告法院亦僅就形式為審查,無從審酌屬於實體上法律關係之事由,亦不得審酌抗告人關於實體事項之抗辯事由,是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空白授權票據者,或對本票債務是否清償而消滅有所爭執等實體上之爭執者,應係由發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
┌────────────────────────────┐│附表:107年度司票字第1813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新臺幣)│││├──┼───────┼────┼───────┼────┤│001│102年11月21日│5,000元│102年12月20日│CH767613│├──┼───────┼────┼───────┼────┤│002│102年11月21日│5,000元│103年1月20日│CH767614│├──┼───────┼────┼───────┼────┤│003│102年11月21日│5,000元│103年12月20日│CH767615│├──┼───────┼────┼───────┼────┤│004│102年11月21日│5,000元│103年12月20日│CH767616│├──┼───────┼────┼───────┼────┤│005│102年11月21日│5,000元│103年4月20日│CH767617│├──┼───────┼────┼───────┼────┤│006│102年11月21日│5,000元│103年5月20日│CH767618│├──┼───────┼────┼───────┼────┤│007│102年11月21日│5,000元│103年6月20日│CH767619│├──┼───────┼────┼───────┼────┤│008│102年11月21日│5,000元│103年6月20日│CH767620│├──┼───────┼────┼───────┼────┤│009│102年11月21日│5,000元│103年8月20日│CH767621│├──┼───────┼────┼───────┼────┤│010│102年11月21日│5,000元│103年9月20日│CH767622│├──┼───────┼────┼───────┼────┤│011│102年11月21日│5,000元│103年10月20日│CH767623│├──┼───────┼────┼───────┼────┤│012│102年11月21日│5,000元│103年11月20日│CH767624│├──┼───────┼────┼───────┼────┤│013│102年11月21日│5,000元│103年12月20日│CH767625│├──┼───────┼────┼───────┼────┤│014│102年11月21日│5,000元│104年1月20日│CH203055│├──┼───────┼────┼───────┼────┤│015│102年11月21日│5,000元│104年2月20日│CH203056│├──┼───────┼────┼───────┼────┤│016│102年11月21日│5,000元│104年3月20日│CH203057│├──┼───────┼────┼───────┼────┤│017│102年11月21日│5,000元│104年4月20日│CH203058│├──┼───────┼────┼───────┼────┤│018│102年12月21日│5,000元│104年6月20日│CH203060│├──┼───────┼────┼───────┼────┤│019│102年12月21日│5,000元│104年7月20日│CH203061│├──┼───────┼────┼───────┼────┤│020│102年12月21日│5,000元│104年8月20日│CH203062│├──┼───────┼────┼───────┼────┤│021│102年12月21日│5,000元│104年9月20日│CH203063│├──┼───────┼────┼───────┼────┤│022│102年12月21日│5,000元│104年10月20日│CH203064│├──┼───────┼────┼───────┼────┤│023│102年12月21日│5,000元│104年11月20日│CH203065│├──┼───────┼────┼───────┼────┤│024│102年11月21日│5,000元│104年12月20日│CH203066│├──┼───────┼────┼───────┼────┤│025│102年11月21日│5,000元│105年1月20日│CH203068│├──┼───────┼────┼───────┼────┤│026│102年11月21日│5,000元│105年2月20日│CH203069│├──┼───────┼────┼───────┼────┤│027│102年11月21日│5,000元│105年3月20日│CH203070│├──┼───────┼────┼───────┼────┤│028│102年11月21日│5,000元│105年4月20日│CH203071│├──┼───────┼────┼───────┼────┤│029│102年12月21日│5,000元│105年5月20日│CH203059│├──┼───────┼────┼───────┼────┤│030│102年11月21日│5,000元│105年5月20日│CH203072│├──┼───────┼────┼───────┼────┤│031│102年11月21日│5,000元│105年6月20日│CH203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