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18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韻中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2481號、106年度偵字第2079號),被告於審判程序進行中為有罪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
主文朱韻中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各罪,各處如同表所示之宣告刑。就同表所示之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罪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朱韻中就事實欄一所示之各犯罪事實之應沒收物與所得,詳如附表一沒收欄各欄所示。
事實
一、朱韻中、 林昱丞 (就本案犯行,經本院判處與朱韻中相同罪刑,下合稱朱韻中2人)與其他不詳出資成年人於民國105年間合意經營應召站,基於媒介、 容留 成年女子與男客為猥褻或性交以為營利之共同犯意,由林昱丞承租臺南市○區○○路○○○號12樓M室供作容留性交易處所後,再由朱韻中2人於同年6月20日自臉書招募雇用 魏毓欣 ,約定由朱韻中2人提供上開金華路房間供魏毓欣居住並從事性交易,工作時間為每日下午3時至翌日凌晨3時,由林昱丞2人於LINE等通訊軟體發送性交易訊息媒介男子前來該處性交易,「全套」性交易(即與男客為性器接合性交行為)價格2,000元,魏毓欣可分得1,100元、「半套」性交易(即替男客手淫生殖器至射精)價格1,500元,魏毓欣可分得800元後,於同年7月21日下午5時10分起至同月25日晚間10時許止,朱韻中2人分別媒介附表二所示之男客前來上址與魏毓欣為同表各次性交易(全套性交易共35次、半套性交易共7次),並就各次性交易款項,取得魏毓欣分得款項後之屬應召站應分得款(各次金額詳同表所示)。
二、嗣於105年7月26日上午10時25分,經員警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至林昱丞承租於臺南市○○路○段○○○號7樓B室之租屋處搜索,查獲林昱丞、朱韻中,扣得附表三所示之行動電話、簿冊、現金(詳同表所載),再於同大樓12樓M室內查獲魏毓欣,始察知上情。
三、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南部地區巡防局台南第二機動查緝隊移送偵辦。
理由
一、本案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於本院審判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被告就事實欄所示之與林昱丞媒介男客至其承租房屋與2人招募之女子魏毓欣為各次性交或猥褻行為,於警詢、偵訊及審理坦承不諱,核與共同被告林昱丞、證人魏毓欣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被告傳送與參與經營之其他金主之帳目電子郵件在卷可佐,並有另附表三編號2至13所示之物扣案,堪認被告確有各次媒介容留性交易犯行。綜上事證,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洵堪認定,均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被告就事實欄二所示之其與林昱丞媒介男客至其等承租房屋
與2人招募之女子魏毓欣為各次性交或猥褻行為,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容留圖利性交罪、容留圖利猥褻罪。被告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媒介、容留以營利,則其媒介之低度行為,均應為容留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002號判決要旨參照)。被告就上開容留圖利性交、容留圖利猥褻犯行,與共同被告林昱丞及不詳出資成年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構成共同正犯。
㈡被告就事實欄二所犯之容留圖利性交、容留圖利猥褻罪,其
各次犯行時地不同、構成事實各異,自構成數罪,應予分論併罰(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395號、103年度台上字第3166號關於本罪非集合犯應論以數罪之論罪要旨參照)。
㈢爰審酌被告與林昱丞等人經營應召站之犯行,雖未以非法手
段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易,惟其等所為,仍係助長性交易,害及人民健康與社會善良風俗,除助長貶損女性人格外,亦易使經濟弱勢女性因其等行為而陷入僅能以性交易謀生之階級不平等結果,是其所為顯屬非是,茲斟酌其素行、知識程度、犯罪動機、媒介性交易之次數與獲利、於犯罪分擔角色與功能、及其犯後坦承犯行等之一切情狀,就其所犯各罪,分別量處附表一所示之宣告刑及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其所犯各罪,均屬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罪刑,並無刑法第50條第1項各款所定事由,爰再定其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以示懲儆。
四、沒收部分:㈠犯罪所用之物部分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
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
2第2項定有明文。⒉被告與林昱丞係以附表三編號2至7所示之行動電話、8至
11所示之簿冊供媒介性交易、經營應召站使用,該等物品均經警查獲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諭知沒收。
㈡犯罪所得部分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
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
1、3項定有明文。⒉就事實欄一所示之各次媒介性交易之犯罪所得,被告與林昱
丞均稱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扣案金額,係其2人與小姐就性交易收入拆帳後尚未朋分之抽成款項,參酌該扣案金額款項及附表二被告2人抽成金額欄所載之各筆款項總額,堪認事實欄二所示之各次性交易屬被告2人抽成金額款項(即附表二被告2人抽成金額欄所載之各筆款項),應係在扣案金額內,爰就附表二所示之各次性交易之抽成金額,諭知自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扣案金額中沒收。
⒊至於,就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金額於依上開沒收後所餘餘款
,依卷內事證,應屬被告2人自事實欄二所示之該等性交易外之其他性交易抽成款項,此部分餘款,應於該等另案性交易案件中沒收,或於該等案件未能追查偵辦時,依刑法第40條第3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
231條第1項、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8項、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後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容萱偵查起訴、檢察官周韋志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世旻┌──────────────────────────────────────────────────────┐│附表一:被告所犯罪名、宣告刑及沒收│├──┬────────┬──────────┬──────────┬────────────────────┤│編號│犯罪事實│所犯罪名│宣告刑│沒收│├──┼────────┼──────────┼──────────┼────────────────────┤│1│事實欄一之附表二│共同犯容留圖利性交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就附表二所示之各次全套性交易,供其犯罪所│││各欄所載之各次「│,共參拾伍罪。│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用之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至11所示之物,均沒│││全套」部分││壹仟元折算壹日。│收;就各次全套性交易之如附表二之被告共同││││││抽成金額欄所示之各次犯罪所得,均自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扣案新臺幣拾萬陸仟元中沒收。│├──┼────────┼──────────┼──────────┼────────────────────┤│2│事實欄一之附表二│共同犯容留圖利猥褻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就附表二所示之各次半套性交易,供其犯罪所│││各欄所載之各次「│,共柒罪。│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用之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至11所示之物,均沒│││半套」部分││壹仟元折算壹日。│收;就各次半套性交易之如附表二之被告共同││││││抽成金額欄所示之各次犯罪所得,均自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扣案新臺幣拾萬陸仟元中沒收。│└──┴────────┴──────────┴──────────┴────────────────────┘┌──────────────────────────────────────────────────────┐│附表二:105.07.21至105.07.26查獲時止,被告2人媒介男客與魏毓欣性交易表│├──┬───────────────────────────────────────────────────┤│編號│魏毓欣各日工作期間性交易內容│├──┼───────────────────────────────────────────────────┤│1│105.07.21/15:00至105.07.22/03:00(警卷(二),P.47-48、49-54)││├─┬─────┬───┬────────────────────┬─────────┬────────┤│││日期│時間│嫖客(LINE暱稱)/性交易內容/價格│媒介用電話(IMIE)│被告共同抽成金額││├─┼─────┼───┼────────┬──┬──┬─────┼─────────┼────────┤││1│105.07.21│17:10│ 蘇阿建 │全套││2,000元│000000000000000│900元││├─┼─────┼───┼────────┼──┼──┼─────┼─────────┼────────┤││2│同上│17:30│rumon3523│全套││2,000元│同上│900元││├─┼─────┼───┼────────┼──┼──┼─────┼─────────┼────────┤││3│同上│19:00│LuPaul││半套│1,500元│000000000000000│700元││├─┼─────┼───┼────────┼──┼──┼─────┼─────────┼────────┤││4│同上│19:30│ 泰誠 │全套││2,000元│000000000000000│900元││├─┼─────┼───┼────────┼──┼──┼─────┼─────────┼────────┤││5│同上│20:00│祥│全套││2,000元│同上│900元││├─┼─────┼───┼────────┼──┼──┼─────┼─────────┼────────┤││6│同上│22:00│ 阿瑋 │全套││2,000元│同上│900元││├─┼─────┼───┼────────┼──┼──┼─────┼─────────┼────────┤││7│同上│22:30│ 阿維 │全套││2,000元│000000000000000│900元││├─┼─────┼───┼────────┼──┼──┼─────┼─────────┼────────┤││8│同上│23:40│小小菜││半套│1,500元│000000000000000│700元││├─┼─────┼───┼────────┼──┼──┼─────┼─────────┼────────┤││9│105.07.22│00:00│WhiteLiu│全套││2,000元│同上│900元││├─┼─────┼───┼────────┼──┼──┼─────┼─────────┼────────┤││10│同上│01:50│酥梨子│全套││2,000元│000000000000000│900元││├─┼─────┼───┼────────┼──┼──┼─────┼─────────┼────────┤││11│同上│03:15│廷││半套│1,500元│000000000000000│700元││├─┼─────┴───┴────────┴──┴──┼─────┼─────────┼────────┤│││(合計)│20,500元│(合計)│9,300元│├──┼─┴────────────────────────┴─────┴─────────┴────────┤│2│105.07.22/15:00至105.07.23/03:00(警卷(二),P.55-56、57-61)││├─┬─────┬───┬────────────────────┬─────────┬────────┤│││日期│時間│嫖客(LINE暱稱)/性交易內容/價格│媒介用電話(IMIE)│被告共同抽成金額││├─┼─────┼───┼────────┬──┬──┬─────┼─────────┼────────┤││1│105.07.22│15:50│MJ│全套││2,000元│000000000000000│900元││├─┼─────┼───┼────────┼──┼──┼─────┼─────────┼────────┤││2│同上│16:30│ 阿文 ││半套│1,500元│000000000000000│700元││├─┼─────┼───┼────────┼──┼──┼─────┼─────────┼────────┤││3│同上│20:50│ 黃鳳梨 │全套││2,000元│同上│900元││├─┼─────┼───┼────────┼──┼──┼─────┼─────────┼────────┤││4│同上│21:15│潘│全套││2,000元│同上│900元││├─┼─────┼───┼────────┼──┼──┼─────┼─────────┼────────┤││5│同上│22:00│ 阿賢 │全套││2,000元│同上│900元││├─┼─────┼───┼────────┼──┼──┼─────┼─────────┼────────┤││6│同上│23:00│ 林憲志 │全套││2,000元│同上│900元││├─┼─────┼───┼────────┼──┼──┼─────┼─────────┼────────┤││7│105.07.23│01:00│ 李高美 ││半套│1,500元│同上│700元││├─┼─────┼───┼────────┼──┼──┼─────┼─────────┼────────┤││8│同上│02:40│謎樣(心安心安)│全套││2,000元│同上│900元││├─┴─────┴───┴────────┴──┴──┼─────┼─────────┼────────┤││(合計)│15,000元│(合計)│6,800元│├──┼──────────────────────────┴─────┴─────────┴────────┤│3│105.07.23/15:00至105.07.24/03:00(警卷(二),P.62-63、64-69)││├─┬─────┬───┬────────────────────┬─────────┬────────┤│││日期│時間│嫖客(LINE暱稱)/交易內容│媒介用電話(IMIE)│被告共同抽成金額││├─┼─────┼───┼────────┬──┬──┬─────┼─────────┼────────┤││1│105.07.23│16:00│Jhen(鎮)│全套││2,000元│000000000000000│900元││├─┼─────┼───┼────────┼──┼──┼─────┼─────────┼────────┤││2│同上│16:55│冠│全套││2,000元│同上│900元││├─┼─────┼───┼────────┼──┼──┼─────┼─────────┼────────┤││3│同上│17:40│話說不盡│全套││2,000元│同上│900元││├─┼─────┼───┼────────┼──┼──┼─────┼─────────┼────────┤││4│同上│18:40│立 豐偉仔 │全套││2,000元│同上│900元││├─┼─────┼───┼────────┼──┼──┼─────┼─────────┼────────┤││5│同上│20:15│zxcvb│全套││2,000元│同上│900元││├─┼─────┼───┼────────┼──┼──┼─────┼─────────┼────────┤││6│同上│21:00│Altair│全套││2,000元│同上│900元││├─┼─────┼───┼────────┼──┼──┼─────┼─────────┼────────┤││7│同上│21:30│ 王信華 │全套││2,000元│同上│900元││├─┼─────┼───┼────────┼──┼──┼─────┼─────────┼────────┤││8│同上│22:00│翰ㄚ│全套││2,000元│同上│900元││├─┼─────┼───┼────────┼──┼──┼─────┼─────────┼────────┤││9│同上│23:20│ 林筠耀 │全套││2,000元│同上│900元││├─┼─────┼───┼────────┼──┼──┼─────┼─────────┼────────┤││10│105.07.24│00:00│peng│全套││2,000元│同上│900元││├─┼─────┼───┼────────┼──┼──┼─────┼─────────┼────────┤││11│同上│02:00│ 小柯 │全套││2,000元│同上│900元││├─┴─────┴───┴────────┴──┴──┼─────┼─────────┼────────┤││(合計)│22,000元│(合計)│9,900元│├──┼──────────────────────────┴─────┴─────────┴────────┤│4│105.07.24/15:00至105.07.25/03:00(警卷(二),P.70-71、72-74)││├─┬─────┬───┬────────────────────┬─────────┬────────┤│││日期│時間│嫖客(LINE暱稱)/性交易內容/價格│媒介用電話(IMIE)│被告共同抽成金額││├─┼─────┼───┼────────┬──┬──┬─────┼─────────┼────────┤││1│105.07.24│17:20│ 陳昱叡 │全套││2,000元│000000000000000│900元││├─┼─────┼───┼────────┼──┼──┼─────┼─────────┼────────┤││2│同上│18:40│高 昌瑞 │全套││2,000元│同上│900元││├─┼─────┼───┼────────┼──┼──┼─────┼─────────┼────────┤││3│同上│19:40│Shih-Cheng,Kang│全套││2,000元│同上│900元││├─┼─────┼───┼────────┼──┼──┼─────┼─────────┼────────┤││4│同上│21:00│ 小坤 │全套││2,000元│同上│900元││├─┼─────┼───┼────────┼──┼──┼─────┼─────────┼────────┤││5│同上│22:00│以寧││半套│1,500元│同上│700元││├─┼─────┼───┼────────┼──┼──┼─────┼─────────┼────────┤││6│105.07.25│00:00│超人愛亂飛│全套││2,000元│同上│900元││├─┴─────┴───┴────────┴──┴──┼─────┼─────────┼────────┤││(合計)│11,500元│(合計)│5,200元│├──┼──────────────────────────┴─────┴─────────┴────────┤│5│105.07.25/15:00至105.07.26/03:00(警卷(二),P.75-76、77-79)││├─┬─────┬───┬────────────────────┬─────────┬────────┤│││日期│時間│嫖客(LINE暱稱)/性交易內容/價格│媒介用電話(IMIE)│被告共同抽成金額││├─┼─────┼───┼────────┬──┬──┬─────┼─────────┼────────┤││1│105.07.25│15:00│六六│全套││2,000元│000000000000000│900元││├─┼─────┼───┼────────┼──┼──┼─────┼─────────┼────────┤││2│同上│16:00│翔│全套││2,000元│同上│900元││├─┼─────┼───┼────────┼──┼──┼─────┼─────────┼────────┤││3│同上│17:00│Ken│全套││2,000元│同上│900元││├─┼─────┼───┼────────┼──┼──┼─────┼─────────┼────────┤││4│同上│18:00│ciaolin│全套││2,000元│同上│900元││├─┼─────┼───┼────────┼──┼──┼─────┼─────────┼────────┤││5│同上│18:40│阿賢│全套││2,000元│同上│900元││├─┼─────┼───┼────────┼──┼──┼─────┼─────────┼────────┤││6│同上│22:00│ChengJuWu││半套│1,500元│同上│700元││├─┴─────┴───┴────────┴──┴──┼─────┼─────────┼────────┤││(合計)│11,500元│(合計)│5,200元│└──┴──────────────────────────┴─────┴─────────┴────────┘┌──────────────────────────────────────────────────────┐│附表三:朱韻中2人於105.07.26/10:00查獲時與本案犯行相關之扣案物品│├──┬─────────────────┬──┬────────────────┬─────────────┤│編號│名稱│數量│行動電話序號(IMIE)/門號││├──┼─────────────────┼──┼──────────┬─────┼─────────────┤│1│行動電話(廠牌:SAMSUNGSM-G531Y)│1支│000000000000000/01│0000000000│共同被告林昱丞持用販賣毒品│││││││聯絡用(與被告犯行無關)│├──┼─────────────────┼──┼──────────┼─────┼─────────────┤│2│行動電話(廠牌:AMAZINGX3S)│1支│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朱韻中2人經營應召站使用│├──┼─────────────────┼──┼──────────┼─────┼─────────────┤│3│行動電話(廠牌:AMAZINGX3S)│1支│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朱韻中2人接洽聯絡性交易│├──┼─────────────────┼──┼──────────┼─────┼─────────────┤│4│行動電話(廠牌:AMAZINGX3S)│1支│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朱韻中2人經營應召站使用│├──┼─────────────────┼──┼──────────┼─────┼─────────────┤│5│行動電話(廠牌:AMAZINGX3S)│1支│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朱韻中2人經營應召站使用│├──┼─────────────────┼──┼──────────┼─────┼─────────────┤│6│行動電話(廠牌:AMAZINGX3S)│1支│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朱韻中2人經營應召站使用│├──┼─────────────────┼──┼──────────┼─────┼─────────────┤│7│行動電話(廠牌:AMAZINGX5)│1支│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朱韻中2人接洽聯絡性交易│├──┼─────────────────┼──┼──────────┴─────┼─────────────┤│8│教戰手冊(藍色封皮)│1本│(影本卷頁,本院卷㈢,P.1-3)│朱韻中2人經營應召站使用│├──┼─────────────────┼──┼────────────────┼─────────────┤│9│經營規則(紅色封皮)│1本│(影本卷頁,本院卷㈢,P.35-40)│朱韻中2人經營應召站使用│├──┼─────────────────┼──┼────────────────┼─────────────┤│10│小姐出勤紀錄(藍色封皮)│1本│(影本卷頁,本院卷㈢,P.25-34)│朱韻中2人經營應召站使用│├──┼─────────────────┼──┼────────────────┼─────────────┤│11│收支表(灰色封皮)│1本│(影本卷頁,本院卷㈢,P.4-24)│朱韻中2人經營應召站使用│├──┼─────────────────┼──┼────────────────┼─────────────┤│12│現金新臺幣10萬6千元│││朱韻中2人經營應召站所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謝盈敏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1條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